第二章 治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各级财务部分是政府认真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治理的职能部分,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验综合治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凭证国家有关国有资产治理的划定,制订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治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验和监视检查;
(二)研究制订本级事业单位实物资产设置标准和相关的用度标准,组织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挂号、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解、资产评估羁系、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治理事情;
(三)按划定权限审批本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惩罚和使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组织事业单位恒久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设置资产的调剂事情,建设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四)推进本级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增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事情中国有资产的监视治理;
(五)认真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视治理;
(六)建设和完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治理信息系统,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验动态治理;
(七)研究建设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静性、完整性和使用有用性的评价要领、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验绩效治理;
(八)监视、指导本级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分、下级财务部分的国有资产治理事情。
第七条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分(以下简称主管部分)认真对本部分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验监视治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凭证本级和上级财务部分有关国有资产治理的划定,制订本部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治理的实验步伐,并组织实验和监视检查;
(二)组织本部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挂号、统计汇总及一样平常监视检查事情;
(三)审核本部分所属事业单位使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划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惩罚事项;
(四)认真本部分所属事业单位恒久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设置资产的调剂事情,优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设置,推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五)催促本部分所属事业单位按划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组织实验对本部分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治理和使用情形的评价审核;
(七)接受同级财务部分的监视、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治理事情。
第八条 事业单位认真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验详细治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凭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治理的有关划定,制订本单位国有资产治理的详细步伐并组织实验;
(二)认真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一样平常治理,认真本单位资产的账卡治理、清查挂号、统计报告及一样平常监视检查事情;
(三)治理本单位国有资产设置、处置惩罚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认真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凭证划定实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认真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用使用,加入大型仪器、装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事情;
(六)接受主管部分和同级财务部分的监视、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治理事情。
第九条 各级财务部分、主管部分和事业单位应当凭证本步伐的划定,明确治理机构和职员,做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治理事情。
第十条 财务部分凭证事情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治理的部分事情交由有关单位完成。
第三章 资产设置及使用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设置是指财务部分、主管部分、事业单位等凭证事业单位推行职能的需要,凭证国家有关执法、规则和规章制度划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法为事业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设置应当切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知足事业单位推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置产品或者效劳的方法取代资产设置,或者接纳市场购置方法的本钱过高。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设置应当切合划定的设置标准;没有划定设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设置。
第十四条 关于事业单位恒久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设置的资产,原则上由主管部分举行调剂,并报同级财务部分备案;跨部分、跨地区的资产调剂应当报同级或者配合上一级的财务部分批准。执法、行政规则尚有划定的,遵照其划定。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向财务部分申请用财务性资金购置划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包括事业单位申请用财务性资金举行大型聚会、运动需要举行的购置),除国家尚有划定外,凭证下列程序报批:
(一)年度部分预算体例前,事业单位资产治理部分会同财务部分审核资产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目,测算经费额度,报主管部分审核;
(二)主管部分凭证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态和有关资产设置标准,审核、汇总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妄想,报同级财务部分审批;
(三)同级财务部分凭证主管部分的审核意见,对资产购置妄想举行审批;
(四)经同级财务部分批准的资产购置妄想,事业单位应当列入年度部分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分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质料,作为财务部分批复部分预算的依据。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向主管部分或者其他部分申请项目经费的,有关部分在下达经费前,应当将所涉及的划定限额以上的资产购置事项报同级财务部分批准。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用其他资金购置划定限额以上资产的,报主管部分审批;主管部分应当将审批效果按期报同级财务部分备案。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规模的资产,应当凭证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划定执行。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法。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设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治理制度。
事业单位应当对实物资产举行按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增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手艺、商誉等无形资产的治理,避免无形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使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举行须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分审核赞成后,报同级财务部分审批。执法、行政规则尚有划定的,遵照其划定。
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验专项治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举行充分披露。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分和主管部分应当增强对事业单位使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行为的危害控制。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使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治理。国家尚有划定的除外。
第四章 资产处置惩罚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惩罚,是指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惩罚方法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钱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处置惩罚国有资产,应当严酷推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惩罚。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衡宇修建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惩罚,钱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划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惩罚,经主管部分审核后报同级财务部分审批;划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惩罚报主管部分审批,主管部分将审批效果按期报同级财务部分备案。执法、行政规则尚有划定的,遵照其划定。
第二十七条 财务部分或者主管部分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惩罚事项的批复是财务部分重新安排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设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是事业单位调解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惩罚应当遵照果真、公正、公正的原则。
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目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法果真处置惩罚。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惩罚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凭证政府非税收入治理的划定,实验“收支两条线”治理。
第五章 产权挂号与产权纠纷处置惩罚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挂号(以下简称产权挂号)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行挂号,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向同级财务部分或者经同级财务部分授权的主管部分(以下简称授权部分)申报、治理产权挂号,并由财务部分或者授权部分核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挂号证》(以下简称《产权挂号证》)。
第三十二条 《产权挂号证》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执法凭证,由财务部统一印制。
事业单位治理法人年检、改制、资产处置惩罚和使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时,应当出具《产权挂号证》。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挂号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认真人及建设时间;
(二)单位性子、主管部分;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态、对外投资情形;
(四)其他需要挂号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凭证以下划定举行国有资产产权挂号:
(一)新设立的事业单位,治理占有产权挂号;
(二)爆发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认真人等产权挂号内容爆发转变的事业单位,治理变换产权挂号;
(三)因依法作废或者整体改制等缘故原由被整理、注销的事业单位,治理注销产权挂号。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务部分应当在资产动态治理信息系统和变换产权挂号的基础上,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挂号实验按期检查。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爆发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可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配合上一级财务部分申请调解或者裁定,须要时报有统领权的人民政府处置惩罚。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小我私家之间爆发产权纠纷的,事业单位应当提出拟处置惩罚意见,经主管部分审核并报同级财务部分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可解决的,遵照司法程序处置惩罚。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举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钱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整理;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执法、行政规则划定的其他需要举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举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爆发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换行为,报经同级财务部分确认可以不举行资产评估的。
第四十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事情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举行。事业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形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形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正当性认真。
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自力执业。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验批准制和备案制。批准和备案事情凭证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批准和备案治理的划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举行资产清查:
(一)凭证国家专项事情要求或者本级政府现实事情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规模的;
(二)举行重大刷新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难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泛起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爆发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要领爆发主要转变的;
(六)同级财务部分以为应当举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举行资产清查,应当向主管部分提出申请,并凭证划定程序报同级财务部分批准立项后组织实验,但凭证国家专项事情要求或者本级政府事情需要举行的资产清查除外。
第四十四条 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事情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形整理、账务整理、工业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的详细步伐由财务部另行制订。
第七章 资产信息治理与报告
第四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凭证国有资产治理信息化的要求,实时将资产变换信息录入治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资产实验动态治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事情。
第四十六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报告是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主要组成部分。事业单位应当凭证财务部分划定的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名堂、内容及要求,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态按期做出报告。
第四十七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态,是主管部分、财务部分体例和安排事业单位预算的主要参考依据。各级财务部分、主管部分应当充分使用资产治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周全、动态地掌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态,建设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用连系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八章 监视检查与执法责任
第四十八条 财务部分、主管部分、事业单位及其事情职员,应当依法维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静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九条 财务部分、主管部分和事业单位应当建设健全科学合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视治理责任制,将资产监视、治理的责任落实到详细部分、单位和小我私家。
第五十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视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视与财务监视、审计监视、社会监视相连系,事前监视与事中监视、事后监视相连系,一样平常监视与专项检查相连系。
第五十一条 事业单位及其事情职员违反本步伐,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务违法行为处分处分条例》的划定举行处分、处置惩罚、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务资金的;
(二)私自占有、使用和处置惩罚国有资产的;
(三)私自提供担保的;
(四)未按划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五十二条 财务部分、主管部分及其事情职员在上缴、治理国有资产收益,或者下拨财务资金时,违反本步伐划定的,依据《财务违法行为处分处分条例》的划定举行处分、处置惩罚、处分。
第五十三条 主管部分在设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或者审核、批准国有资产使用、处置惩罚事项的事情中违反本步伐划定的,财务部分可以责令其限期纠正,逾期不改的予以忠言。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步伐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治理划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执法、规则及规章制度举行处置惩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社会整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步伐执行。参照公务员制度治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整体,遵照国家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治理的有关划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实验企业化治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开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财务部分凭证企业国有资产监视治理的有关划定实验监视治理。
第五十七条 地方财务部分制订的外地区和本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治理规章制度,应当报上一级财务部分备案。
中央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治理实验步伐,由财务部会同有关部分凭证本步伐制订。
第五十八条 境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治理步伐由财务部另行制订。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员步队以及经国家批准的特定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治理步伐,由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装警员步队和有关主管部分会同财务部另行制订。
行业特点突出,需要制订行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治理步伐的,由财务部会同有关主管部分凭证本步伐制订。
第五十九条 本步伐中有关资产设置、处置惩罚事项的“划定限额”由省级以上财务部分另行确定。
第六十条 本步伐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公布的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治理的划定与本步伐相抵触的,凭证本步伐执行。